胡修超律师

胡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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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盗窃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胡修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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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通过网上购买苹果xs max 64G货到付款方将货物送到其住处,在与快递小哥聊天时以要求验货为由趁快递小哥不备用空的手机盒将真手机予以掉包,然后再以卖家不允许验货为由拒绝签收,将空手机盒退还给快递小哥;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手段网上购买苹果xs max 64G 货到付款方将货物送到其住处,在与快递小哥聊天时以要求验货为由趁快递小哥不备用空的手机盒将真手机予以掉包,然后再以卖家不允许验货为由拒绝签收,将空手机盒退还给快递小哥。后被快递小哥发现案发。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两部手机价值14828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龙某某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遂情节”、“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为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代其与被害人经公安机关调解,其家属已将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被告人在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全部和盘托出,坦白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有真诚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小的多。

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在拟作出宣告刑的基础上减轻20%从宽处罚。

三、法院判决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发院做出判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家属帮助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贰仟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盗窃数额较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沟通,对案件分析基础上理清如下思路:本案涉嫌盗窃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卢某某盗窃数额按刑法规定属数额巨大,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

  根据理清的问题,律师重点抓住以下问题作为突破口:一是在法律规定中争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不放弃可以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并使从轻、减轻情节最大化。二是既抓住在已发生的不可回避的犯罪事实中客观存在的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是否从犯、初犯、平时表现、更要注重犯罪事实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人为创造的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三是要对所有从轻、减轻情节进行权重分析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不放过任何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同时做到重点突出。

根据以上权重对比分析,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加强沟通,为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大化打下良好基础。会见中,律师针对龙某某提出让律师转告家人找人帮助捞人的请求,明确表示本案不是无罪案件,捞人是不可能的。从法律和社会现实角度,教育犯罪嫌疑人认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可能要承担的刑罚,放弃对抗和托人捞人等不切合实际的做法,指出认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前提,在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案件中,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是不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促使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作罪轻辩护打下良好基础,也与办案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说明刑罚规定,分析龙某某在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的有利情节。说明认罪态度好并不是办案人问什么就承认什么,而是实事求是,没有的不能承认,更不是替人揽责。规劝卢某某筹款退赃,得到了卢某某及家人的积极配合。

  3、在审查起诉阶段,注意与公诉机关沟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案件,必须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从轻、减轻、无罪的辩护意见的要求,积极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引起公诉机关的重视,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得以体现。

  4、充分发挥庭审辩护作用,析法辩理,大胆提出从轻处罚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通过庭审中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在确定论证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和诉讼过程中 的表现,结合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政策和党和国家倡导的和谐司法的理念,提出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对此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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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修超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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