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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胡修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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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张某和王某合伙开发住房一栋,同年8月份,吕某和张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10万元,其余价款20000元待拿到房产证后付清,并约定由张某和王某负责办理房产证。事后,由于该栋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至今无法办理任何手续,取得房产证。张某、王某和吕某因产权证办理等协商无果,吕某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土地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房产开发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先两被告在未办理相关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合法手续下合作开发建房,已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因此两被告开发的该房屋应属违章建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建立在违法开发房地产基础之上,故该合同属 无效合同。2014年10月13日,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简析:本案中张某、王某私自开发的住房是违章建筑,张某、王某和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张某、王某应返还购房款给吕某,吕某在够买的时候对违章建筑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物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涉及征收也得不到补偿款。广大购房人对此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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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市人民路3355号花锦汇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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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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